通知指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及其驾乘人员是政府形象的“流动窗口”,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中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严格执行,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通知要求,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务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公务车辆登记注册手续,规范安装号牌,定期参加检验,确保手续齐全、外观整洁、性能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按规定注册登记上牌,配齐安全头盔。机关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时, 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过程中不得有手持接听、拨打电话及抽烟等行为,因车辆故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按规定及时在车后摆放警示标志。
通知要求,各镇(街)、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加强本单位公务车驾驶人、职工及其家属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积极主动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倡导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通知强调,将从严抓好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 对现场查处或由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公务车辆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摩托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一律严格处罚和记分;对检查发现的机关工作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将进行现场教育并记录在案;属于违法行为的一律落实处罚,并将处罚和记录情况抄告车辆、人员所在单位,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公安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党政机关单位开展明查暗访,并在全市及时通报暗访情况。
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 新
审核:胡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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