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兴宁法院开庭审理了丘某泉、丘某晓、丘某宏等八名被告人涉恶案件,省人大代表、梅州市人大代表、兴宁市人大代表共9人旁听了案件的庭审。
兴宁市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始,被告人丘某泉、丘某晓、曾某胜、彭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于2012年、2015年在兴宁市兴城、兴宁市黄陂镇等地开设“百家乐”、“九点半”流动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并在赌场内非法放贷;2012年始,被告人丘某泉还纠集被告人丘某宏、邱某辉、石某城、石某等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催收赌债,同时在兴宁市黄陂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丘某泉等人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丘某晓、曾某胜、彭某、丘某宏、邱某辉、石某城、石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人:
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丘某泉主要负责提供开设赌场的场地、赌资,组织相关人员开设赌场,组织、指使他人催收赌债等;被告人丘某晓等人主要负责提供赌资、在赌场放贷记账和赌资管理等;被告人曾某胜、彭某等人主要负责接送赌客、记账、赔付等;被告人丘某宏、邱某辉、石某城、石某等人,在被告人丘某泉组织指使下,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催收赌债,并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起诉书详细列出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的具体犯罪事实,并当庭出示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丘某泉、丘某晓、丘某宏、邱某辉、石某城、石某、曾某胜、彭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人:
被告人丘某泉、丘某晓、丘某宏、邱某辉、石某城、石某甲等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丘某泉应认定为首要分子。
公诉人对八名被告人分别涉嫌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做了说明。
【公诉人:
被告人丘某泉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丘某晓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丘某宏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编的话:扫黑除恶,利剑高悬。相信在高压严打态势下,黑恶势力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 新
审核:胡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