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荣于2018年12月22日经董某介绍以14000元人民币购买了罗定市华石镇某村委村民小组所属的林木一幅,并于当日支付了50000元给董某作为代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推路等费用。2019年1月,上诉人周某荣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周某、周某章、苏某花到山场砍伐林木,到2019年1月26日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后才停止砍伐,砍伐下来的林木已经部分出售,还有部分堆放在山场。经鉴定,滥伐林地面积62.5亩,滥伐树木总蓄积量为128.03立方米,总出材量为82.2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山场在2018年4月5日发生山火,被告人周某荣滥伐的林木大部分属于火烧范围,属火烧木,被告人周某荣于2019年3月25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于2020年9月15日主动缴纳了罚金1万元。
案件经罗定市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依法对被告人周某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曾勇辉):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滥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国家林业局明文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被告人周某荣虽砍伐的是火烧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相对较小,但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是分离的,不能因为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可以不经过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然领取了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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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