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以该市防控物资紧张为由,对一批发往重庆市的口罩实施了应急征用。然而,该批口罩实为疫情重灾区重庆市和黄石市政府委托采购的紧急物资。虽然两地政府立即发函请求放行,但被征用的口罩已被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下发。在全国疫情防控物资普遍紧缺的情况下,此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
为此,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疫情防控物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返还被征用物资。同时,相关人员被处以免职、处分。被征用口罩的退还和补偿事宜经协商正妥善解决。
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过境疫情防控物资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虽然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物资,但是《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政府的征用权有严格规定。
首先,征用主体只能是国务院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且后者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物资,跨省或直辖市征用物资的,需由国务院统一安排。然而本次事件中,征用单位为大理市卫生健康局,没有物资征用权。而且,考虑到被征用口罩属于重庆和黄石两地政府在其他地区采购的疫情防控物资,只是运输过程中途经大理市,大理市征用该物资很可能涉及跨行政区域征用,若此则需由国务院统一安排,大理市政府亦无权决定。
其次,征用物资还需具备征用的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则。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以该市物资紧缺为由征用物资,但是当时大理市疫情确诊人数不足10人,重庆和黄石两市确诊人数却早已破百,疫情防控物资必然更为急缺。同时,防疫工作是一个整体,大理市仅因本地区需要,就自行拦截征用疫情更严重地区的政府采购物资,不仅严重影响重庆和黄石两地的疫情防控工作,也会影响到全国范围内疫情防控物资的调配和流转,不符合比例原则。
事实上,为有效调配疫情防控物资,缓解物资紧缺现状,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9日就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即使对于本地区生产的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地方政府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
对于大理市卫生健康局的违法征用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可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和大理市政府后续的处理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及时回应了民众质疑,得到了兄弟省市的谅解。
随着疫情从武汉向全国蔓延,各地疫情防控物资均出现短缺,各地政府都在想方设法筹集物资。但是越是紧缺时刻,越需要各地政府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从大局出发,严格依法行政,遵守落实疫情期间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安排,切不可因为地方利益影响到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疫情的整体防控和治疗。
1.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来源:法治西城
责编:严靖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