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于2018年3月至5月期间,未经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私刻“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伪造多份授权文书,两次委托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蒙娜丽莎”品牌的瓷砖,并将部分侵权的“蒙娜丽莎”瓷砖销售。经查,侵权的瓷砖商品价值为1113455.8元。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与本案被害单位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协商赔偿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13455.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没收扣押的假冒蒙娜丽莎瓷质仿古砖成品、半成品瓷砖、印有“蒙娜丽莎瓷质仿古砖”的包装纸箱各一批,予以销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注册商标,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兴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注册商标系生产经营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以及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或者服务时的切身利益。对于未经授权的盗用、冒用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行政司法机关予以法律手段规制保护以外,民营企业自身也应当充分重视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建立长效的商标保护机制,未雨绸缪防范风险产生。
供稿人:新兴法院 严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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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