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权益
3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的是谁?加强这个制度有什么意义?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201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核心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披露的数据显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2016年至2020年间, 全国法院系统共发出79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来源:视觉中国
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开展专项研究,以实践中多发频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
此次发布的《意见》共计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以司法手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依法保护好家庭成员特别是 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 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
(二)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意味着将儿童放在权利中心位置,在处理关乎儿童的问题时,要求全方位地考虑儿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从而作出最有利于儿童的措施和安排。
就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提供证言等情况,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
(三)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强制报告义务内容
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不知或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
相关政府部门的适时介入,对于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保障性、兜底性的重要意义。
此外,《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四)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但该规定较为原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均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
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下一步,各部门将严格落实执行《意见》规定, 切实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来源:广州政法、央视网
责编:苏鹏蕴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