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满某与葛某二人曾为情侣关系,二人在2019年年初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当年6月分手。在两人分手后,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葛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满某借款,满某同意出借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葛某,期间葛某时借时还,双方一直无针对借款进行立据。2021年1月10日、1月17日,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葛某确认共拖欠满某借款40000元,并承诺在春节期间偿还给原告。但春节过后,葛某未能依约还款给满某,满某多次向葛某追讨,要求其偿还上述借款,但无果。因此,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葛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
审理查明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满某提供了其与葛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葛某的微信账号信息。根据满某提供的微信账号,法院去函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回复法院,证实满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实名认证登记信息为葛某本人。故此,法院遂认定满某与葛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支持满某的诉求,判令葛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给满某。
法官点评
如今,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移动支付方式已走进家家户户的大门,朋友之间聊聊天,便可以发生借款,在方便之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有些小伙伴在借款之后不还,双方之间又没有立下借据,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法律规定确立了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出借人一方在对方无立据的情况下,需保存并提供充分证据。在这里,法官提醒出借人在提交微信证据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1.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以此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2.双方聊天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麦月勇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