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接受绰号“文哥”的男子 (在逃)雇请后,与钟某甲一起驾驶湘A××××小车到广西防城港市钦防高速冲仑出口装载卷烟运输至广州市销售,在途经G80广昆高速广东省郁南县平台公安检查站时,被郁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在车上起获的卷烟芙蓉王(硬)、黄鹤楼(软蓝)、双喜 (硬01 )、利群 (新版)、黄鹤楼 (硬珍品)、黄金叶 (天叶) 共818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值18.9749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
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以销售为目的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郁南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处以相应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二、扣押被告人钟某某作案用的VIVO牌蓝黑色手机1台、对讲机1台,均予以没收,由郁南法院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伪劣卷烟818条,由公安机关没收销毁。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21年7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例,在郁南法院打击侵权假冒类型案件中较为常见,具有典型的案例意义。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虽然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没有即时反映的损害结果,但其危害后果是确定的,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被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