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戴某酒后驾驶小汽车从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某工地员工宿舍出发往都杨镇某村行驶。当戴某行驶到都杨镇雷允上路路口附近时,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截停检查。戴某不配合检查,并对执勤民警撕咬、抱打、拳打,后被到场支援的民警制服。经检验,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3.49mg/100mL。经检查,戴某的行为造成执勤民警陈某颅内损伤、多处挫伤,执勤民警刘某手部被划伤。事后,被告人戴某的家属对上述两名民警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被告人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该案是云安区首例“袭警罪”案件。该案件被告人戴某在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执勤工作时,不服从管理,甚至为了逃避处罚做出暴力袭警、抗拒执法的行为,戴某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受到法律严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切莫因一时冲动作出妨害公务甚至暴力袭警的行为。
来源:云安区人民法院
责编:麦月勇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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