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促进本市畜牧业实现生产清洁化、污染减量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未完待续)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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