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名申请执行人来到罗定市人民法院,顺利领取到被执行人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7万元。由此,该宗涉民生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在执行法官的多番努力下,得到圆满执结。
2019年5月31日,刘某通、刘某明、刘某华、何某凤因交通事故纠纷,将杨某诉至罗定法院。罗定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杨某向刘某通、刘某明、刘某华、何某凤共计支付7万多元的赔偿款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刘某通、刘某明、刘某华、何某凤分别向罗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向该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杨某未自觉履行义务,仅向该院邮寄一份报告财产书申报其名下现有一套不动产,表示没有银行存款。案件承办人前往该房产所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某与其妻共有的一套房产。案件承办人考虑到该宗执行案件总标的不大,通过拍卖处置房产花费的时间较长,遂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沟通被执行人向其释法明理,尝试说服他主动履行义务。承办人告知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限期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并向其邮寄送达拍卖裁定书。在强大的执行威压和执行法官的多次劝说下,被执行人终于认清形势、转变思想,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承办人将执行到位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该宗涉民生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来源:云浮日报
记者:钱枫
通讯员:罗法研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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