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2021-10-28 10:37:06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云某市云某区都某镇都某村民委员会水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某村民小组)按照村小组以所得租金为村民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以村小组名义为原告陈某1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且向原告陈某1支付了农田补偿金。但却拒绝向原告陈某1发租金分红。

被告水某村民小组认为一是由于2017年7月9日起水某村民小组已完成了改制,其名下的资产财物已移交给水某联队合作社所有并经营管理,因此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二是原告陈某1要求被告补发分红的依据不足,原告陈某1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不能证明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被告水某村民小组认为原告陈某1一直不在水某村生活、居住,没有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本案外嫁女及其子女从未履行过辛苦劳累的耕作义务,也未曾对本村的生产建设或经济发展做出过任何贡献,是其他社员的福利和分红质量下降,因此拒绝向原告发放租金分红。

原告陈某1认为被告水某村民小组拒绝向其发放租金分红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云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属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陈某1经云某市云某区都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都府行决〔2018〕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具有水某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云某区农地承包权〔2017〕第某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云某区都某镇都某村委水某村48号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亦有原告陈某1的名字。同时,根据《云某县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细则》第六条载明的内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户口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外嫁女及其随母入户的子女,应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陈某1在本案主张其应得的水某村民小组分红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陈某1认为水某村民小组每年春节后发放的是上一年度的分红款,2017年的分红款为每人8500元,2018年的分红款为每人8000元,但是原告陈某1对于其所主张的上述内容,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亦与《水某村村中分红规则》中载明的分红时间段及《2017年春节分红》和《水某村分红登记表》中反映的分红款数额相矛盾,故本院对陈某1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院判决:

一、被告水某村民小组、都某村水某联队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2900元给原告陈某1;

二、驳回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不在原村生活、居住、劳动的“外嫁女”或其随母入户的子女,不能简单认定为“非常住村民”,进而剥夺其与其他村民同等享有的权益。在本案中,陈某1随母亲入户水某村,而其母亲户籍并未迁出该村,根据相关规定,应界定为水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村民享受同等权益。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严靖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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